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唐文君 范質惠)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會同益陽市赫山區歐江岔鎮金明村村委會展開執行聯動,運用“法院+村委”調解模式成功執結一起因好意搭乘引起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2022年12月,劉某純駕駛小型面包車搭乘同村人劉某良沿326省道由益陽往寧鄉方向行駛時,與從寧鄉往益陽方向由殷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良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純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殷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劉某良入院治療,經鑒定,劉某良本次外傷被評定為3個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4年9月,劉某良將劉某純、殷某訴至赫山區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劉某純需限期賠償劉某良損失76802.21元。判決生效后,因劉某純遲遲未履行賠償義務,劉某良向赫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立即對被執行人劉某純的財產進行全面調查,經調查并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第一時間聯系劉某純,劉某純辯稱自己本是無償搭乘同村人劉某良,因人“背時”出了交通事故,當下也沒有經濟能力支付這么高的賠償費用。為妥善化解糾紛,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執行法官因案施策,以雙方為同村居民為突破口,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多次深入鄉鎮及村委,邀請當地鎮政府綜治辦主任和村支書一同參與解決雙方矛盾,協調賠償事宜。在調解過程中,執行法官及鎮村干部向當事人釋法明理,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帶來的不利后果,利用鄉規民約做思想工作,在執行法官講“法理”、鎮村干部述“情理”的共同努力下,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劉某純一次性支付35000元賠償款,剩余部分劉某良自愿表示放棄。
在執行法官和鎮村干部的見證下,被執行人當場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了賠償款35000元。至此,該起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